作者:单正平 海南师范大学教授
本文选自作者论文《文化大革命:神权政治下的国家罪错》,当代中国研究,2003年秋季号
笔者认为,“文革”的罪行不能推到一个人或“一小撮”人身上,但同样也不能反过来推到普通参与者身上,更不能让“文革”的发起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在责任归属上“平分秋色”!
“文革”的发生当然有犯罪主体,这个主体既不是个别人或一小撮人,也不是成千上万的人,而是国家本身。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国家不是抽象的东西,它也是由具体的人领导管理的,是这些人或其中某些人犯了罪,而不是国家本身犯罪。
但笔者认为,任何领导人若离开了国家机器的力量,他仅凭自身的个人行为是不可能犯下象“文革”这种滔天大罪的。
“文革”罪错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国家力量被滥用了,还是国家自身有其特殊利益,因此迫使一些人为维护这种利益而自觉不自觉地犯罪?
“文革”同“反右”一样,同样是国家犯罪。从犯罪现象看,具有政治色彩的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犯罪都与国家有关,而非一般的自然人的刑事犯罪。

一、“文革”中第一类犯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是对任何违背领袖意旨和意识形态教旨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
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是谁杀死的?是政府。他们被关在政府的监狱里,受政府的审判,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被政府的行刑队枪杀,政府还要收取枪毙他们的子弹费!
可是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迄今为止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这些人的命运在官方的正史中根本没有任何记载。这些特大恶性冤案,应该由谁忏悔?
与这些牺牲者相类似的还有大量思想犯,他们中的许多人或许最终免于一死,但多年的牢狱生涯事实上已经剥夺了他们生命价值的主要部份。这些人和“右派”一样,仅仅只是获得平反。对他们实施犯罪的国家,同样没有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这些幸存者,该谁忏悔?或者更应该问的是,这样的罪行,又岂是一个忏悔所能了结的!
二、“文革”中第二类犯罪是在一些地方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家庭的集体屠杀,比如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的屠杀案。
这一类暴行或许没有政府高层的直接授权,是“红卫兵”和“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
地富反坏右这“五类分子”长期以来一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专政对象,他们的行动受管制,要无偿为基层政权服劳役,每有政治运动则必受斗争批判……他们的人身权利早已荡然无存。
可以说,大兴县、道县式的集体屠杀乃是政府长期以来强调阶级斗争、对“地富反坏右”实行无产阶级暴力专政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杀人者执行的是多年来多次下达却没有确定执行时间的命令,是没有具体程序规定的命令,是类似于“便宜行事”、“相机处理”之类不是命令的命令。
这样的命令表面上与死刑判决书相去甚远,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地富反坏右”就是“阶级敌人”,是“威胁危害”无产阶级专政的最主要的势力,对他们如何处置,“革命群众”根据自己的觉悟去决定,国家不会制裁镇压“地富反坏右”的“革命群众”。
1966年8月下旬,公安部长谢富治就曾经煽动说:过去规定的东西,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公安机关的,不要受约束。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取得联系,和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报,把五类分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
大兴县惨案就是在这样的鼓励下发生的。据记载,从8月27日到9月1日,大兴县被杀害的“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共325人,其中最大的80岁,最小的才出生38天,有22户人家被杀绝。
三、“文革”中第三类犯罪是在全国普遍施行的“造反”──冲击政府机关、抢夺武器、临时夺取政府权力等等。
这种犯罪的指向是党政机关,表面上看党政机构似乎是受害者,但“造反有理”的号召是毛发出的,是他以党和国家领袖之尊动员“红卫兵”在他的领导下造政府的反,换言之,是毛给“造反”赋予了合法性。
在中国这个党政合一的国家,毛身为党的主席、军委主席,在各级政府对他的决策执行不力时,为了改组政府,以合法身份采取了非法的措施和行动,比如让“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取代国务院行使部份国家的日常管理权力,这不是他的私人性质的行动。
笔者认为,“红卫兵”和工人的“造反”是受到执政党最高领袖的诱导、鼓励、赞许、默认的行为,而在上海这种关键性城市发生的夺权行动则实际上是在“中央文革”的操纵之下进行的。
当时,各级政府被毛及其高层助手当做“夺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这场“夺权造反”是平民反抗国家机器;事实上,在“夺权”高潮时期,毛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最高权力,指挥着“造反派”为他“夺取”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器的控制权。因此,夺省以下党政机关的权实际上仍然是国家行为的表现。
四、“文革”中第四类犯罪是抄家或“打砸抢”,当时称为“破四旧立四新”。
这一类的犯罪往往被认为是自发的,似乎与政府没什幺瓜葛。其实,从1963年开始,党的宣传机器就开始为“阶级斗争”、“兴无灭资”、批判“封资修”做舆论准备了,因此“文革”发动后出现的种种暴行,与党和政府多年的指示号召有直接关系;或者说,抄家劫舍是举着党的“兴无灭资”、“破四旧立四新”、“反修防修”的旗帜进行的,是“奉旨”行事,决非一般意义的个体或群体犯罪,否则就很难理解为何国家机器对此类恶性保持沉默。
在“文革”初期的抄家狂潮中,财产、图书、文物等不是被焚毁,就是缴公,只有很少部份在混乱中被人私藏据为己有。“奉旨”抄家的“红卫兵”们当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更不会为此忏悔。当时,受害者们也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个人犯罪,他们往往去向公安机关求助寻求保护。公安机关当然不限制此类“革命行动”,更不会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相反,不少暴行就是在警察的帮助下进行的。
当时,领袖的号召、官方意识形态的鼓励、公安部门的助纣为虐,都使得“红卫兵”们笃信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义性,认为自己的作为不但有利于中国的前途命运,而且关乎世界人民的前途命运。
今天嘲笑这种疯狂的理想主义当然是很容易的,但我们一定要看到,在那场党和国家最高领袖倡导鼓励的全民革命运动中,所有的这类犯罪都蒙上了一层神圣、纯洁、伟大的色彩,而与个人利益无关(不排除少数人乘机发财),这也是很多当事人现在不忏悔的原因之一。
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当年的“红卫兵”,他们当然应该忏悔,但他们的忏悔并不能替代对国家对历史罪错的承认;而且,这类国家罪错如果不能由政府领导人出面表示忏悔,根本就不能引起全民族的思考。
五、“文革”中还有一类很普遍的现象,就是不同“造反派”之间的派别斗争。
这种派别之争后来发展成“武斗”,为此死了不少人,也造成了很大经济和财产损失,因此也应被视为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犯罪。
笔者至今还没有看到对武斗的中肯分析。这场奇怪的全国各地的局部混战,从表面上看是“造反派”要争正统,或者说是要在伟大领袖毛面前争宠;但实际上则是为了在基层政权短期瘫痪期间争夺各地的地方控制权力,是“造反派”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
这样的斗争当然不是什么义战,也有悖于领袖的意志,所以“武斗”中的一些犯罪分子后来受到了惩处。“武斗”中对立的双方因为无所谓正确错误,彼此间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忏悔问题。
现在,“武斗”参与者如果要“忏悔”,很可能只是对自己当时的幼稚蒙昧、轻易被人利用而感到后悔,那与真正的忏悔相去甚远。当时很多死于武斗的人至死还以为自己是在为革命“英勇献身”。
如同前几种犯罪一样,“武斗”之所以发生,还是党和国家的最高领袖毛及“中央文革领导小组”煽动的结果,“文攻武卫”这一口号就出自于江青之口。可以说,这种非正义的争夺权力的混战,其最终责任人仍是发动造反的领袖毛和“中央文革小组”。
以上几种犯罪行为都与国家机器或党政领导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尤其是后三种,伤害人之多,亘古未有。
但直到现在也很少有人因“文革”期间的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很少有人真正为此忏悔。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类犯罪的施行者固然是“红卫兵”或“造反派”等“革命群众”,但此类行为总体上是受国家最高领导人指导的,服从于最高领导人通过国家机器的策划、动员和部署。
所以,这类犯罪真正的主要责任人是国家而非个人,“国家罪错”主要表现为对那些犯罪行为的指使、煽动、鼓励和纵容。
即使行为者没有接受国家直接具体的行动指令,但国家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全面广泛的政治动员,实际上或者直接鼓动或者默许(包括对大面积普遍性的犯罪行为免予追究处理)了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