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竞争 vs 政府管制】
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个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一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
虽然在竞争制度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很多。但前者不但是可能致富,而且他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能够单靠自由而不是靠权势者的恩惠获得成功。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努力。
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局所掌握的对于所有消费的控制权的根源,就是它对于生产的控制。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样的事实:
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愿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
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者时,我们唯有唯他之命是从。
而指挥整个经济体系的当局将是一个多么强大的垄断者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放弃自由竞争,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赫尔德林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民主】
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没有人比托克维尔更清楚的意识到,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他在1848年说:
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对其加以限制;
民主尽可能的赋予每一个人价值,而社会主义却仅仅使每一个人成为一个工具,一个数字;
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平等”之区别:民主在自由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约束和奴役中寻求平等。
【私有财产制度】
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来决定某某人的收入和地位;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的是:私有制是自由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
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独立行动的人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
如果所有生产资料都落到某个人手里,不管他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还是属于独裁者。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掌权者才能致富”的世界要更好些。
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而给人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
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展,成了我们一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他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