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最能清楚的将一个自由国家 和 一个专制国家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

  •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 在自由国家,政府是遵行“法治”这一大原则的;

  • 而在专断权力盛行的国家,政府不识“法治”为何物;

这是自由国家与独裁国家之间最大的区别。



政府应当只限于建立起适应于一般类型情况的规则,而让个人“在所有根据时间地点等情况决定的事物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情况有关的个人才充分了解这些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行动。


实行法治的主要之点是再清楚明白不过的,这一点就是:行政机构之行使压制权力必须尽可能的少,愈少愈妙。

(想起2014年3月13日上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治与自由】


  • 法治之事只有在自由时代才被人有意付诸实行;

  • 法治乃自由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 法治不只是自由之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方面的化身。


  • 康德说:“如果一个人不需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那么他便是自由的”

  •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得很明白:“那些舍弃基本自由,以期获得暂时经济安稳的人,终将既不能享有自由,也不能享有安稳”

  • 哈耶克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法治的根本着眼点是保障人权,保障无可侵犯的人权。



通往奴役之路.jpg



【合法,就是法治吗】


“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的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以下信念而得到加强,即“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法治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完全的误解。

法治,与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司法意义上合法没有必然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


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有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行为,或是否明确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


希特勒、斯大林都是以严格的合乎法律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在法律意义上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德国、苏联就是法治国家吗?


因此,在一个有计划(政府管制)的社会,如果法治不能保持,并不是说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没有法律。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


法律能够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为合法化。

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但并不符合法治原则。

通过赋予政府无限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一个民主政府也能以此方式建立起最完美的专制政治出来。


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控制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它们做出决定并予以实施。

结果,当计划扩大的时候,把立法权授予更多部门和当局的情况就变得越来越普遍。



关于上述大战以前的一件案子,法官达林先生说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农业局和国会本身一样不应受到弹劾。

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很罕见的,而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力机构。他们不再受约束,并在管制人们时几乎具有无限的自行处置权。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法治把立法的范围限于公认“为行使法律的一般规则”,而排除“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取得这种差别待遇”而立法。


法治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有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在法律事先限定的情形下,并按可预知的方式被行使。因为,特定的立法会破坏法治。


法治在今天的德国、意大利或苏联是否占据主导地位,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了他们的绝对权力;

法治的应用是否像某些国家由权力法案或宪法条文规定,或者其原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

但是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任何对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不可让渡的权利,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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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


说到“法治”,我们首先能想到的一个词大概就是“依法治国”。

“合法”就是“法治”吗?

“法治”就是“合法”吗?

即便社会主义国家的我们,今天稍微动动脑子应该就能得出结论。

毕竟,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专制”之实;形式上的“法治”,名义上的“法治”,我们都不陌生。


1.政府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而制定或修改法律,从而达到“形式上的合法”。

比如某国大帝为饶过法律对连任的限制,就皇帝、宰相轮流当,这样就不存在“连任”了嘛,而大权也能始终掌握在自己手里;

比如某国大帝为实现自己终身当皇帝,就以强力和权威把法律限制条款修改掉,终身制不就合法化了吗?

他们的行为合法吗?当然合法!但这是法治吗?


2.政府强化对人民的管控,不断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

为使侵犯行径合法,就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原本的违法行为秒变合法。

“法律”就像其手中的橡皮泥,不是要“合法”吗,这还不容易?


如书中所说,“君不见极权人物,他明明要杀人,明明要消灭异己;但他先“颁布惩治反GM条例”。这就使杀人合法化。杀人合法化,就可以杀得理直气壮,杀得振振有词,杀得整齐划一,杀得毫无负担”......


暴力工具在别人手里,规则由别人制定,解释权归别人,宣传工具在别人手里......

在这样的世界,发生什么“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实在再正常不过,没有什么惊诧的。



《论“自由.民主.私有制” |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摘录》